河北出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于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8-01-28

中新河北网石家庄125日电(记者 顾文娜)记者今天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北省将于20082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介绍:“自1995《劳动法》实施以来,河北省已调整过7次最低工资标准,这次调整是第8次,据上次调整(2006101)相隔1年零4个月的时间,从调整幅度看,按可比因素计算,这次调整的幅度是最大的一次,月标准高位数增长了100元,4档平均增幅达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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