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浏览次数:1131
】【打印】【关闭】    
快速链接
专题链接
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办
冀ICP备05022461号
技术支持:北京中科汇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