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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全文公布!

发布日期:2024-12-12 10:16:54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全文公布!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的决定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提高投资吸引力和发展竞争力,推动唐山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市积极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与相关地区共建市场一体化监管机制,在市场准入、政务服务“同事同标”等方面开展跨区域合作,扩大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范围,加快推动经营主体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跨区域互认通用。

第四条 支持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行政体制、政务服务、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先行先试各项政策,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市直部门将各类首创性工作优先安排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展实施。

第五条 本市依托河北省统一的企业开办平台,在不改变原登记机关的前提下,由受理申请的首问办理机关指导申请人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办理,打破地域限制,推行企业开办“市县同权,全市域通办”。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在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名称登记相关管理规定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许可事项变更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更换新证或者延续使用。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设定模糊性条件和兜底条款。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持续优化税务服务,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压减办税时间,拓宽办税渠道,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信息和政策网上查询、咨询服务,及时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提高税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第九条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主管机关和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投诉举报和受理转办批办制度机制,依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投诉举报等政务服务。对经营主体有关营商环境的诉求,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够即时答复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办、督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并答复诉求人和反馈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机构。

第十条 本市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服务模式。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可以采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的政府服务清单,明确适用对象和适用场景,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

第十二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出让”“投资承诺制”等改革,建立政府制定标准、部门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行业有效监管的运行模式,精简工程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三条 海航、海关、商务、海事、边检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口岸管理协调机制,优化口岸业务办理流程,持续完善口岸功能,支持和推进大宗散货智慧监管平台、集装箱一站式业务办理平台和“智慧口岸、数字国门”场景化试点等智慧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银企合作,建立完善常态化政银企沟通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利率定价机制,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提高融资便利度。

第十五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持续优化人才政策,全方位培养、引进、使用、服务人才。在人才队伍建设、用人主体支持、人才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为入唐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合作,支持国家级实验室、省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唐山布局,共建一批具有唐山特色的科技研发平台、中试平台、产业化平台,形成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培育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国内国外布局。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第十九条 涉企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合理设置过渡期,为经营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二十条 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经营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风险等级,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其他行业、领域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范围。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针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经营主体帮助、指导,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支持唐山国际化仲裁平台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境外调解机构、仲裁机构交流合作,为经营主体提供涉外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加快城市更新,营造生态优美宜居、城市文明和谐、社会平安稳定、公共服务完善的城市环境和鼓励创新创业、亲商安商的氛围,打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经营主体发展的区域特色营商环境品牌。

第二十五条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治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闻媒体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严厉打击捏造、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损害经营主体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