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有效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4日
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巩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出资由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监管的国有企业,南堡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曹妃甸新城管理办公室所属的国有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上述企业的监管机构。
第三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企业用工遵循如下原则:以岗定员、合同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落实《唐山市曹妃甸区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第五条 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对称、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监管企业用工管理体系,督促监管企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对企业招聘、劳务派遣、政策性安置、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培养等用工,分别实施审批、备案、报备等不同形式分类管理,并监督检查企业用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用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章 企业用工日常管理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与员工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监管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管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职工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在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工作年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劳动合同期届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如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则按规定依法终止用工关系。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要加强用工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及时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九条 监管企业要优化内部用工结构。清理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的劳务派遣用工,在保证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努力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比例;清理不规范用工,严格控制非全日制用工(临时用工),扩大服务外包范围;清理挂靠人事档案的人员,减轻企业负担。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第十条 监管企业应推行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按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除按规定应由出资人委派或依法产生的管理岗位外,企业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实行竞聘上岗;企业招聘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按规定需要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选聘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对新聘用员工应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对新聘用员工依法确定试用期,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施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其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子企业报监管企业批准,监管企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三章 用工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年度用工计划,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年度用工计划制定工作,并按出资层级实行逐级审核。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提出本年度企业用工计划。企业增加用工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设立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自然减员增补;
(五)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新增劳动用工,应先从企业所属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用工计划。企业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产规模明显缩小的,应相应缩减人员。
第十八条 监管企业每年1月底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用工计划方案报告。劳动用工计划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新增劳动用工类别(高校毕业生、劳务派遣、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等)、原因、数量、岗位、条件等相关内容。同时,监管企业将上年度员工基本情况、劳动用工计划执行情况书面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监管企业上报的本年度用工计划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研究后批复监管企业劳动用工计划方案。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用工计划原则上每年报审一次,如遇临时性、应急性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计划外用工的,可另行上报用工计划调整报告,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企业招聘员工,须在备案的年度用工计划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优先从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除应由出资人管理或依法产生的管理岗位和特殊岗位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监管企业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企业员工,不得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
全面提高员工招聘质量,区属一级企业集团招录高校毕业生时,集团本部和子分公司的重要管理岗位,视需求本科毕业生优先考虑985、211、“双一流”院校,硕士研究生优先考虑211以上院校;其他岗位也要适当提高学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聘方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本年度用工计划及人员需求,拟招聘岗位和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报名方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管企业可自行组织企业员工招聘,也可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定向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急需等特殊人才,涉密、涉外或专业特殊岗位人员,属于紧缺急需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符合企业发展所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区内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经企业面试合格,原单位同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按商调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严格控制年度计划外用工,特殊情况,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招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人员,以及流动性较大、年龄或学历要求相对较低的基层服务性岗位、一线操作岗位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自主招收,结果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第五章 市场化选聘
第二十六条 鼓励监管企业建立选人用人市场化机制。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根据企业类别层级、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建立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的机制。引进的特殊人才,其薪酬水平遵循市场原则,可实施协议工资或年薪。
第二十七条 监管企业市场化选聘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选聘高级管理人员需提前与区委组织部沟通),不用审批;选聘结果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选聘方案应说明选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薪酬待遇、用工形式、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原则上,各企业市场化选聘的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同级别管理人员数量的30%,各企业集团本部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1人,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可以适度增加选聘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监管企业市场化引进中层正职人员(含总助级别人员)以下人才,可以不受核定的职数限制。
第六章 职业经理人
第二十九条 鼓励监管企业结合加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积极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畅通企业经理层成员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逐步实现党管干部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内部转聘等形式选聘。公开招聘是指面向国内乃至境外,公开招聘符合企业招聘需求和聘任条件的人员。市场寻聘是指通过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业内专家或兄弟单位引荐渠道,从企业外部引进合适人才。内部转聘是指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遴选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或将经考察测评符合聘任条件的现任经理层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后转为职业经理人。
第七章 劳务派遣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优化劳动用工方式,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完善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审核机制,建立业务许可准入制度,完善对劳务派遣机构的信用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择优选择劳务派遣单位,避免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作为补充形式,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使用。企业应合理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强化用工岗位管理,设定合理的岗位需求。
第八章 政策性安置
第三十三条 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及政策性安置的军转干部(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军属随迁、凤凰英才家属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结合岗位需求,积极完成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对监管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管企业负责对所属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计划的;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备案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的;
(四)擅自超额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人员的;
(五)招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已经录用的,予以清退,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三年内在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同时,严格落实巡察制度,把企业选人用人作为巡察工作的重点巡察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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