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医疗管理行政处罚案件。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承办机构
唐山市曹妃甸区医疗保障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五、办理时限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司法局)
地址:曹妃甸区建设大街313号
电话:0315-7336621
2. 行政诉讼
部门: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地址:曹妃甸区建设大街313号
电话:0315-12368
七、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8:30—12:00,14:30—17:30
冬令时8:30—12:00,13:30—17:30
办公电话:0315-8755110
办公地址:曹妃甸区裕华街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