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妃甸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全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曹妃甸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曹政办字〔2019〕2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本辖区内医疗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医保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的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医保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医保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包括制作执法文书等)、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包括执法文书)、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文字记录方式涉及执法文书制作的,应当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的,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你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机关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公正、高效严密的原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阶段、场景的不同,采取适宜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医保部门相关机构的职责:医保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医保部门信息技术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医保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案件的调查取证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鉴定结论、检测检验报告、听证笔录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情况;
(二)询问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三)勘验现场的情况;
(四)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条 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相关执法文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行政相对人的身份;
(二)送达告知书等;
(三)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四)听证;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相关文字记录采用送达回证的方式进行。相关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二)核实受送达人的身份;
(三)宣读执法文书的内容;
(四)行政相对人签收有关执法文书;
(五)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通过有关文书进行文字记录,其审批环节、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公告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宣读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通知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
(四)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行政相对人签收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四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开展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记录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公告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三)行政检查现场、检查内容的情况;
(四)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情况;
(五)行政相对人签收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七条 行政检查的内部审批的全过程记录采用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其审批权限遵守有关执法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医保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台账、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整理与归档、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十九条 医保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医保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调阅管理:
(一)未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相关记录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调阅;
(二)对于符合调阅规定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的,必须明确允许调阅的材料目录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调阅范围,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人应做好登记;
(三)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应按规定向复议机关、审判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哪些材料应提供,哪些内部材料不能提供,执法机构应做好甄别;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五)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医保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在案卷评查、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监督与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三)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