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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12-28 16:24:15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中心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分发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大复杂投诉举报办理工作:

(五)负责反馈投诉举报办理结果;

第三条 投诉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传真、来人等方式接收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我局管辖范围内。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依据监管职责,及时交办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及时反馈调查核实结果或进展情况,不能及时反馈的最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