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曹妃甸工业区国泰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30MA0BF5NQ1W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淑君
身份证号码:***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左**依法对位于***的曹妃甸工业区国泰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悬挂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店内陈列了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一箱(24袋),生产日期20231023,保质期6个月。2024年5月9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派杨**、左**二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4年5月9日至2024年6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此案事实已调查清楚。2024年6月13日调查终结。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自立案以来,整个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从**有限公司购进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一箱(24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3日,保质期6个月),陈列于经营场所处待售,进价52元,售价56元,截至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止,当事人出售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0袋,违法所得为0元,该案货值金额5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周淑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
3.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实物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进货票据及供应商证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一箱(24袋)的数量、价格及渠道合法。
5.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4年7月9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冀市监规〔2024〕3号)不包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项。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如实陈述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在该方便面过期后并未售出,过期的数量仅为一箱,价值仅有56元,未产生直接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综合上述事实、性质、情节,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老陈醋酸辣牛肉面一箱(24袋);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至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