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 市监当罚〔 2024 〕 1216-1 号
当事人: 张锋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执法人员: *** ,执法证号: ***
你(单位) 在工作过程中未佩戴口罩 的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3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 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账号:4075700100105011014137.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业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8月1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曹妃甸区喜连福快餐店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