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行罚〔2025〕11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铺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做火烧(从事可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字〔2024〕312号],责令其2024年12月20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铺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在给消费者做火烧(从事可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2024年12月23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派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分局***、***二位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4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调查,此案事实已查清。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查,2024年12月初,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给顾客做火烧(从事可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于2024年12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字〔2024〕312号],责令其2024年12月20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024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铺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仍在给消费者做火烧(从事可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我局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2、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健康证和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和经营资格;
4、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5、从业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1月15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小餐饮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无需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一)没有健康证明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
缴至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账号:0403039929100026854,开户行:工行唐山曹妃甸港支行(自贸区支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