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行罚〔2025〕20号
当事人: 曹妃甸区包满福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对曹妃甸区包满福餐饮店监督检查,发现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 2025〕6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证)。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当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派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位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1月21日至1月23日深入案发地,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调查,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取得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后,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2025年1月9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 2025〕66号】,责令其立即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025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小餐饮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事实;
2、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和经营资格;
4、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1月23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构成了小餐饮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无需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账号:4075700100102011014137,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