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行罚[2025]22号
当事人:曹妃甸区四农场鑫三顺批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30MA09KLKP37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2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反映人12月22日在曹妃甸区鑫三顺超市购买了一袋面条,回家发现已经过期3个月,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2025年1月13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曹妃甸区******的曹妃甸区四农场鑫三顺批发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正在营业,经营面积50平米,经营者陪同检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货架上摆放“白象手擀劲宽挂面”10袋,销售价格4.0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当事人当场提供了上述商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复印件、山东白象面业有限公司挂面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和进货台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唐山市曹妃甸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唐曹市监强决【2025】22号),对上述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3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由曹妃甸区八农场艳玉批发部购进山东白象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手擀劲宽挂面”3箱(60袋),购进价格60元/箱,共计180元。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9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2025年1月13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店内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有上述“白象手擀劲宽挂面”10袋,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当事人仍在销售,销售价格每袋4.00元。2024年9月23日至今,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白象手擀劲宽挂面”一袋,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同批次其他“白象手擀劲宽挂面”超过保质期,因此认定货值金额44元(其中执法人员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40元),截至2025年3月17日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完成对售出过期食品采取召回措施并退款(召回0袋,向投诉人退款1袋),因此认定违法所得1元。未发现当事人其他待售食品超过保质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02412262060026),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曹妃甸区四农场鑫三顺批发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自然人身份。
3.2025年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违法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违法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5.“白象手擀劲宽挂面”的进货票据及进货台账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白象手擀劲宽挂面”的数量及进货价格。
6.当事人提供的曹妃甸区八农场艳玉批发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河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复印件、山东白象面业有限公司挂面成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7.2025年1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笔录及录音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销货台账,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以及销售过期食品的数量及价格。
9.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整改措施情况。
10.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于2025年3月17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27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2025年3月25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由山东白象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手擀劲宽挂面”,其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保质期至2024年9月23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店检查时,该食品剩余10袋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仍在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三个月的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白象手擀劲宽挂面”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44元)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较小。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违法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制度并对所有食品进行检查,截至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对过期食品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已联系投诉人完成退款。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综合上述事实、性质、情节,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1元;
2.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白象手擀劲宽挂面”10袋;
3.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账号:4075700100102011014137,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款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