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处罚〔2025〕41号
当事人:曹妃甸区召军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30MA0E******
住所(住址):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130230*************
202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03020930065)、***(03020930078)依法对曹妃甸区******曹妃甸区召军水果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外设食品仓库存在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月**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唐曹市监责改通字〔2025〕5-2号)。202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当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派***、**二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月**日至2025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此案事实已调查清楚,2025年*月*日调查终结。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自立案以来,整个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月*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5年*月**日,当事人租赁位于曹妃甸区******经营场所对面的两间平房作为外设食品仓库使用。202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外设仓库存放有香蕉、苹果等食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记载无外设仓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月**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唐曹市监责改通字〔2025〕5-2号),。2025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外设仓库存放香蕉、苹果等食品,仍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月**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库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及租赁仓库的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外设仓库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事实;
3.2025年*月**日,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外设仓库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4.2025年*月**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及当事人如实回答的真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1997年6月10日冀政函〔1997〕46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月*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月**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应当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记录报告情况。”,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外设仓库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时间短,逾期在1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定“逾期1个月以下的,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至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