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处罚〔2025〕 64 号
当事人: 曹妃甸区馨霖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30********** 住所(住址): 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
身份证件号码 :130928************
2025年1月6日,我局接消费者投诉,称:“二分局对面 一分利 购买的切糕生产日期标识重复贴标 要求查处并赔偿。”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李**、李**在曹妃甸区馨霖食品店负责人***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对其在曹妃甸区唐海镇垦丰大街*************的摊位进行检查。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经检查,该单位经营的切糕与投诉人所述一致,存在重复张贴标签标识行为。该单位正在经营的2份切糕均以新标覆盖旧标的方式重复张贴了3张标签标识,标签内容有:“切糕、单价、净重、总价、日期”,3张标签的日期从上到下依次均为2025/01/06、2025/01/05、2025/01/04,其余信息均相同。2025年2月19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并指派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李**二位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2月19日至3月21日深入案发地,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调查,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开始经营,2025年1月4日,当事人从唐山市路南区荷花坑市场南金钟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内北排1号处的唐山市路南鑫江面食店购进10个切糕,生产日期2025年1月4日,保质期5天,未超期,进价1.2元/个,售价2元/个,货值金额12元,重复标签的切糕共卖出去3个,获利2.4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为了显得生产日期新鲜、便于销售,安排员工重复张贴食品日期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3、《营业执照》、《小餐饮备案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各一份,证明采购食品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4月2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伪造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开办时间短,货值金额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本案未发现明显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