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行罚〔 2025 〕66号
当事人: 曹妃甸区业金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曹妃甸区业金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2025年4月6日采购的豆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5〕61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4月18日前改正;202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责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2025年4月20日采购的豆油仍未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
2025年4月21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位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4月21至2025年4月23日深入案发地,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对曹妃甸区业金餐饮店检查,发现该店2025年4月6日采购的豆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5〕612号】,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4月18日前改正。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采购了豆油,购进了10升;购进价格:16元每升。进货金额共计1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后未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也未保存相关凭证。2025年4月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小餐饮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8日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第一次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我局曾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2025年4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询问笔录及录音,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4月24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适用从轻的行政处罚幅度处罚。
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较轻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较轻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一百六十元以下罚款。”适用条件标准: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以上条件标准。
综上,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证据充分。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五百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市曹妃甸区财政局账号:*********************,开户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