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处罚〔2025〕82号
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东海路209号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9006********7014
2025年4月28 日,我局执法人在对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城东海路209号小吃城四区快餐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快餐)。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5〕735号】,责令其2025年5月11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前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快餐)。2025年5月12日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快餐),2025年4月28 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5〕735号】,责令其2025年5月11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在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前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5月12日,当事人在未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情况下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制售快餐),2025年5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查获时止销售金额共计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食品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2、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4、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5、销售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5月14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小摊点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构成了小摊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较轻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 200 元以上 290 元以下罚款。”对本案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处以罚款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