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市监行罚〔2025〕156号
当事人:曹妃甸区宜静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5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曹妃甸区宜静超市是否规范经营食品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该店经营者***全程陪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现场货架上摆放秋利源大黄油味饼干2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保质期10个月。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5)62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情况进行复查,该店现场货架上摆放双汇润口香甜王肠5根,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120天。其行为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18日,报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并指派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位同志承办。承办人于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8深入案发地,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此案事实已查清。
经查,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秋利源大黄油味饼干2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16日,保质期10个月),于2025年3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曹市监责改〔2025〕62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2025年1月25日,当事人从*************进了双汇润口香甜王肠1件(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120天),在超出保质期后销售了5根。2025年7月1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店内货架上摆放5根双汇润口香甜王肠(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120天)。上述秋双汇润口香甜王肠进价1元/根,进货金额64元。当事人购货时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8日第一次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第一次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我局曾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2025年7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证明该批次双汇润口香甜王肠的来源、数量、销售单价及销售金额等情况和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已在2025年7月28日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较轻裁量幅度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本案行政处罚进行裁量。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2080011号。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