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44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现查明:2022年11月15日16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x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储存危险化学品,未建立相应的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询问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海xxxxxxxxx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