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030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2016年07月19日,因八农场尚庄子村网络赌博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2年09月15日05时许,在唐xx香xx案xx号楼x单元门口,违法人孙xx和王x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孙xx对王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证据有:报案笔录、违法人孙xx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