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031号
被处罚人姚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xx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31日20时许,姚xx在曹x甸区唐xx铂xxx西底商坐满座羊蝎子门前路口盗窃了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姚xx的陈述、尹xx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