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041号
被处罚人张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xxxxxxxxxxxxxxxx号楼xxxxxx室现住址:唐xx。
现查明:2022年09月28日,张xx在唐x三中门口与王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xx对王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王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因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