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2〕1096号
被处罚人杜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号。
现查明: 2022年11月26日10时许,杜xx报警称x场xxx北边地里有人焚烧秸秆。
以上事实有杜xx笔录、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