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28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
违法前科:2022年11月03日,因xxxxxx李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2年11月11日0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x甸区高尚堡铁桥南侧海域,李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出海。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曹妃甸区xxx村局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