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33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工业区xxxx。
现查明:2022年11月14日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甸区工业区西港码头港池,李xx在运货过程中在西港码头港池驾驶机动船舶,经调查,李xx无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资质。
以上事实有海事局回复函、现场笔录及照片、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