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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73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28:4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73号

被处罚人张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xx村xxxx号。

现查明:  2022年8月31日11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银奥德林饭店附近,王xx与张x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辱骂,并朝对方x唾沫。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