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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75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26:3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75号

被处罚人周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柏xx镇xxxx村xxxx号现住址:柏xx镇xxxx村xxxx号。

违法前科:2016年10月08日,因王x被诈骗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09月07日,因xxxxxx周x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2年11月24日17时许,周x(男,xxxx年xx月xx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周x昨天(2022年11月23日)11点多驾驶机动船舶出海钓鱼了,并且没有驾驶机动船舶证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曹xx海事局关于调取证据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