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78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现住址:xxxxxx。
现查明:2022年11月24日11时许,王xx(xxxx年xx月xx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我昨天上午9点左右驾驶机动船舶在曹x甸区中石油码头出海钓鱼了,并且未持有机动船舶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指认笔录、海事局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