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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2〕1038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24:0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2〕1038号

被处罚人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27日18时许,高x驾驶自己的豪沃大货车,车牌xxxxxx,车箱号牌xxxxxx在迁曹高速唐海东收费站,在未取得高速通行卡的情况下,闯x驶入迁曹高速,后高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高x询问笔录,报案笔录,迁曹高速收费站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