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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015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22:1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015号

被处罚人孙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曹xx区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1月06日10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孙xx在曹xx区xxxxxxxxxxx商店售卖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