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0994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11月1日11时许,民警工作中发现,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中心渔港码头,张xx(男,身份证号130xxxxxxxxxxxx555,电话xxxx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出海作业。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处警录像、检查视频、嫌疑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