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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11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18:3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11号

被处罚人王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25日21时许,在文丰钢厂食堂前停车场,张xx与王x因上大巴车插队问题产生纠纷后,发生打架。

以上事实有张xx、王x的陈述,现场笔录及照片,手机视频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