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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19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18:0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19号

被处罚人刘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19日18时许,接群众报警称其两个摄像头被人偷走。经查,刘x建于2022年10月份的一天,在唐山市曹妃甸区xxxxx号门北侧围挡附近,将该两个摄像头拿走,安装在其丰南区家中使用。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