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20号
被处罚人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2017年08月08日,因宋xx吸毒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11月01日00时许,在曹妃甸区文丰钢厂炼铁二期小料场,冯xx因驾驶大车进入文丰钢厂料场时与宋xx发生争吵后,宋xx打了冯x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