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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23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15:4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2〕1023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

违法前科:2021年07月01日,因王xx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2年11月08日16时许,在曹x甸区xxxxx号闸口,王xx无证驾驶机动船舶。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曹xx海事局的回复函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