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李)行罚决字〔2022〕1006号
被处罚人梁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14日15时许,王xx(女,1992年12月30日生,联系电话:xxxxxx,唐山市xxxxxxxxxxx)报警:在十农场场部门口北侧有人打我,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到现场了解双方因摆摊发生矛盾,后立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李八廒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