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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2〕0993号

发布日期:2022-12-06 17:12:2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2〕0993号

被处罚人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xxxxxxx号楼xxxxxx号。

违法前科:2019年5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查明:2022年6月5日、6月6日,桑xx以营利为目的在曹xx区六农场组织多人以“押宝”方式进行赌博并为赌博提供场所。

以上事实有桑xx及同案人陈述、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