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2〕1127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现住址:曹xx区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10月31日,因张x、陆xx、王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12月27日16时许,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唐山市曹xx区x农场场部家属区关xx家有人进行赌博,后我大队民警在现场将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的关xx、孟xx、张xx、严xx、蔡xx五人抓获,并口头传唤至我大队接受询问。违法嫌疑人张xx本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本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