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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29号

发布日期:2023-01-04 09:06:0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29号

被处罚人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唐xxxxxxxxxxxxxx现住址:唐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11月11日,因郑xx被非法拘禁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2年12月27日16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郑xx在曹x甸区唐xx滨海大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