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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巡)行罚决字〔2022〕1117号

发布日期:2023-01-04 09:10:1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巡)行罚决字〔2022〕1117号

被处罚人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现住址:xxx。

现查明:2022年12月19日23时许,在唐xx一代佳人KTV吧台违法人周xx因对110接警员服务不满,后周xx对110接警员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报警笔录、违法人周xx的陈述、电话录音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