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02号

发布日期:2023-01-04 09:12:0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02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xx市xx区xxxxx组现住址:曹x甸区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2月5日10时许,王xx在曹妃甸区医院10楼住院部楼道内大声喧哗并辱骂,影响医院正常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