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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03号

发布日期:2023-01-04 09:12: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03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x县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x镇x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0月09日11时许,郑xx在唐xxxxxx斜对面废品站卖废品时,废品站老板李xx使用遥控器控制电子秤,骗取郑xx所卖废品的斤称,所骗取的废品价值1158.28元。

以上事实有李xx陈述、郑xx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的遥控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