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2〕1108号
被处罚人杨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镇xxx村xxx号现住址:xx镇xxxxxxxxx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10月21日16时许,在唐xx明珠西北区A-12底商门口,杨x与孙x凯因工钱问题发生肢体冲突,互相用身体拱撞对方。
以上事实有杨x陈述、孙xx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