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常)行罚决字〔2022〕1107号
被处罚人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2月06日13时许,曹xx区xxxxxx村民周xx在村东抽烟后,将烟头扔在路边荒草内造成路边荒草被点燃,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民警询问视频,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罚款壹仟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