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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2〕1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10 12:01:3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21118

 

  被处罚人姚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唐山市曹xxxxxxxxxxxx

号,现住址:xxxx1-914

  现查明:202211420时许,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xxxx1-914

内,田x起因口角被同宿舍的姚x打伤。后田x起出具谅解书谅解姚x的违法侵

害行为。

  以上事实有姚x的陈述和辩解,田x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姚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

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