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2〕1118号
被处罚人姚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
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x
号,现住址:xxxx1-914。
现查明:2022年11月4日20时许,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xxxx1-914室
内,田x起因口角被同宿舍的姚x打伤。后田x起出具谅解书谅解姚x的违法侵
害行为。
以上事实有姚x的陈述和辩解,田x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姚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
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