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物)行罚决字〔2022〕1099号
被处罚人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
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
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工作单位:无x。
违法前科:2022年03月16日, 因2022.1.29幸福花园10区xxxx号楼打架
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2022年08月07日,因郑xx使用变造号
牌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10月08日, 因2022年7
月13日xx镇幸福花园八区门口对面殴打他人,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
款。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2年11月4日 15时49分0秒 宋xx( xxxxxx )
报警:xx码头门口 发生 侵权纠纷 发生纠纷,请出警。出警情况:2022年
11月4日15时49分,物流园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宋xx报警称在xx码头发
生纠纷。物流园派出所民警梁x、张xx出警,到达现场后调查得知:在xx码
头生活区门口郑xx开轿车xxxxxx撞到xx码头保安郝x腿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
重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
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郑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
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