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物)行罚决字〔2022〕109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10 12:04:0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物)行罚决字〔20221099

 

  被处罚人郑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xxxxxxxxx号,

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xxxxxxxxx号,工作单位:无x

  违法前科:20220316日, 因2022.1.29幸福花园10xxxx号楼打架

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20220807日,因郑xx使用变造号

牌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1008日, 因20227

13xx镇幸福花园八区门口对面殴打他人,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

款。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211415490秒 宋xxxxxxxx )   

报警:xx码头门口 发生 侵权纠纷 发生纠纷,请出警。出警情况:2022

1141549分,物流园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宋xx报警称在xx码头发

生纠纷。物流园派出所民警梁x、张xx出警,到达现场后调查得知:在xx

头生活区门口郑xx开轿车xxxxxx撞到xx码头保安郝x腿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

重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

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郑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

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