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2〕1116号
被处罚人范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
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xxx区
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xxx区xxxxxxxxxxxxx号。
违法前科:2020年04月09日,因2020.4.8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
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2月26日,因2xxxxxxxxxx悦ktv门口打架
斗殴,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11月05日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xxxx区
xxxxx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元), 有两名男子用打渔机以金钱上
分方式进行赌博。经过侦查发现,该棋牌室老板董xx、员工艾xx为来赌博的
客人范xx、佟xx提供场所、打鱼机等设备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范xx、佟xx的询问笔录、艾xx、董xx的讯问笔录、微信转账
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
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
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
行行政拘留四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