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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2〕1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1-10 12:09:0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21115

 

  被处罚人佟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 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

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11052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元), 有两名男子用打渔机以金钱上

分方式进行赌博。经过侦查发现,该棋牌室老板董xx、员工艾xx为来赌博的

客人范xx、佟xx提供场所、打鱼机等设备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范xx、佟xx的询问笔录、艾xx、董xx的讯问笔录、微信转账

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佟

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

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