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3〕0030号
被处罚人吕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
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乡,现住址: xxxx物业
宿舍,工作单位:无x。
现查明:2023年01月09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吕xx经营的xx烟酒
店内,有售卖烟花爆竹行为。经侦查, 吕xx在xx烟酒店内存放7箱烟花爆
竹(孩子玩的小蘑菇、财神雷等),已经售卖了一部分,剩下的存放在店里
货架上和店内。
以上事实有吕xx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吕
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收缴 7箱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
行行政拘留七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