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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3〕00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06 15:06:04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30030

 

  被处罚人吕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乡,现住址: xxxx物业

宿舍,工作单位:无x

  现查明:20230109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吕xx经营的xx烟酒

店内,有售卖烟花爆竹行为。经侦查, xxxx烟酒店内存放7箱烟花爆

竹(孩子玩的小蘑菇、财神雷等),已经售卖了一部分,剩下的存放在店里

货架上和店内。

  以上事实有吕xx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的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吕

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之规定,收缴 7箱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

行行政拘留七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