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06 15:08:5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005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100719时许,苗xx(男,19731007日生,联系

电话:xxxxxx,曹xx工业区三加xxxxC区)报警: 称其在xxx饭店吃

饭时与王xx因谈到沙子生意时发生口角争执,后被王xx殴打。

  以上事实有王xx的询问笔录、苗xx的询问笔录、其他证人证人证言等证

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

行行政拘留三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