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033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
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x
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1年6月30日16时许, 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三加xx足浴三
楼312房间内, 王xx因在按摩过程中挑逗技师杨xx与技师呷干发生口角,随
后追逐呷干,在楼道内用手卡住呷干脖子将其按在墙上, 并 把前来劝架的
技师刘x的鼻子打伤,后刘x丈夫杨xx见自己妻子被打出血, 上前殴打王xx,
王xx同伴王xx见状截住杨xx与其发生互殴, 打斗中 王xx用拳头打到杨xx左
眼眼眶。经唐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法医临床鉴定书, 刘
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冀x公物鉴法临字【2021】166号” 法医临床
鉴定书杨xx的损伤程度属 轻微伤。 王xx、王xx与刘x、 杨xx已自行达成和
解。
以上事实有王xx、王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刘x、杨xx、呷x等人的证人
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
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