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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0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2-06 15:12:4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0033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日出生,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xxxxxxxxx

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x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163016时许, 在唐山市曹xx工业区三加xx足浴三

312房间内, 王xx因在按摩过程中挑逗技师杨xx与技师呷干发生口角,随

后追逐呷干,在楼道内用手卡住呷干脖子将其按在墙上, 把前来劝架的

技师刘x的鼻子打伤,后刘x丈夫杨xx见自己妻子被打出血, 上前殴打王xx

xx同伴王xx见状截住杨xx与其发生互殴, 打斗中 王xx用拳头打到杨xx

眼眼眶。经唐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法医临床鉴定书, 刘

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冀x公物鉴法临字【2021166号”  法医临床

鉴定书杨xx的损伤程度属 轻微伤。 王xx、王xx与刘x、 杨xx已自行达成和

解。

  以上事实有王xx、王xx的陈述和辩解、证人刘x、杨xx、呷x等人的证人

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

决定对王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

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